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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在恋爱观这一方面,从以前的相亲模式到现在的自由恋爱,可以说大部分人都获得了婚恋自由。在生活当中,每一个人的择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随着大家的思想日前开放起来,许多在常人眼中难以理解的恋情也时有发生,比如说爷孙恋之类的。不过这都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只要是真爱,年龄也不是距离。但还有一种恋爱方式会让人感到反感,那就是用金钱去衡量的爱情。
富婆翠花老公出门几个月,自己一个人在家中很是无聊。于是打电话给自己经常服务的小帅哥大牛。大牛来到翠花家中,两人谈好价格,翠花3千块包夜大牛。于是两人就开心了一整晚。第二天大牛离开前,看着睡着的翠花,又想和翠花运动,翠花拒绝,但是大牛强行和翠花发生了关系,途中翠花拼命反抗,无奈家中无人,大牛又运动了一个多小时后离开。翠花立即报警,警察将大牛抓获。
那么问题来了,大牛和翠花之间已经有了包夜的约定,两人晚上发生了关系,次日还躺在床上的两个人又再次发生了关系,法律如何评价大牛的第二次行为呢?
大牛构成强j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论,从重处罚。
本罪所要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在任何时候妇女都有对是否发生关系,和谁发生关系,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的绝对决定权。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甚至是无法反抗,继而实现了犯罪行为人的j淫目的。
本案中,翠花虽然在前一夜和大牛之间达成了包夜服务协议,在这个协议中,虽然法律不会直接对双方之间的承诺进行保护,但无论是履行与否,都不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这是一种违法的交易。
但是这种前一夜的承诺,并不代表翠花第二天依旧答应和大牛发生关系。第二天在翠花拼命拒绝的情况下,大牛使用暴力殴打的手段和翠花再次发生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翠花性权利的侵犯,应该认定大牛成立强j的既遂。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本罪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已经很高了。只要是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本罪。甚至是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只要是妻子有证据,并且去报警,那么丈夫依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从社会普遍认知来说,就算丈夫对妻子具有强迫行为,但是妻子一般是不会控告丈夫强j的,一是出于夫妻情感的考虑,二是证据的不易收集。在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中,最多的就是发生在离婚期间,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仍然上诉期内,这种情况下,尤其要加强对女性妻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