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一女子小汪(化名)不久前通过网络认识一男网友,两个人聊得十分投机,便约定在她的出租房见面,一起玩游戏,可小汪万万没有想到,当她将自己的住址发给这位男网友后,遭遇的竟然是永生难忘的浩劫。原来,男网友敲开了她家的房门后没多久,她就遭遇了该男网友和另一名男子的入室抢劫,头部被罩住,双手被捆绑,银行卡被抢走6万余元,支付宝被转走5万余元,合计11万元…(素材来源于网络,笔者稍作整理)
1.真的是引狼入室,本来只是约的网友见面、玩游戏,没想到却遭遇了突发性犯罪。尤其是,11万元对于家境普通的小汪而言,可谓是巨大的财产损失。这也说明,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作为虚拟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通过网络相识的朋友,其实和现实中的朋友,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最主要的是并不知根知底,在没有充分的了解信任之前,还是要保持谨慎小心…
2.本案之中,男网友的行为无疑涉嫌犯罪,构成抢劫罪,并且具有入室抢劫的加重情节。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之中,男网友借见面之机进入了小汪的出租房,并且迅速控制住小汪,头部罩住、双手捆绑,抢走小汪的银行卡和余额宝有关财物,相关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男网友基于犯罪的目的进入了小汪的出租房,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了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比如说,其中就有关于“入户抢劫”,对“户”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实际上,由于侵入居民私人住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对机关、学校、宾馆、商店、工厂而言,住宅较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在受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常常是盗窃、抢劫犯罪的重点目标,需要刑法予以重点保护。也就是说,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在定罪的前提之下,对于男网友入室抢劫的行为,或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另外,本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有三人,也就是除了男网友之外,一人在外负责接应,一人协同入室抢劫,三人有关行为实际上属于共同犯罪,三人均将面临的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且,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根据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区别量刑。
本案之中,虽然根据现有的信息,尚不能这三人之中确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不过毫无疑问三人均参与了实施犯罪行为(负责接应的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日提供来接应、帮助,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等待这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牢狱之灾。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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